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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最后冲刺阶段修改了什么?附民事相关法律文件汇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宣布《民法典》正式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部凝聚全民族共识的法典终于在今天正式颁布,中国也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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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最后冲刺阶段都修改了什么

民法典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一千二百多条。自1954年首次起草算起,民法典的编纂之路走了60余年,其间四次启动编纂都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直到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再次启动。


这次编纂历经5年多,其间,2017年3月完成了“第一步”,民法总则正式出台。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会议分别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三至四次审议。去年12月,包括总则编以及各分编在内的“整体板”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整体板”民法典草案,如今的民法典有诸多变化。那么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阶段,都修改了什么?


新增三处抗疫规定


去年底,首个“整体板”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集各方意见之后,5月22日,民法典草案二度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度亮相的草案,有一个鲜明的变化,新增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不到一周作40余处实质性修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其中包括抚养权纠纷,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建议被采纳,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还有禁止性骚扰条款。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如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以及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条款。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这一建议也被采纳。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修改意见,草案还修改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医疗责任相关条款,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等。


附:民法典相关民事单行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汇编

自1954年第一次开始民法起草到现在民法典通过,已经过去了66年。若上溯到1950年首部婚姻法公布,我国的民事立法已经迈过古稀岁月。70年间,我国制定了大量民事单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便于公众查阅,汇编如下:

单行民法及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法宝引证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4/10
CLI.1.236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5/9/11
CLI.3.2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6/30
CLI.1.12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1998/11/4
CLI.1.44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
CLI.1.216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12/19
CLI.3.23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2/8
CLI.3.347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8
CLI.3.34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2001/4/28
CLI.1.35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12/25
CLI.3.380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4/28
CLI.3.456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5
CLI.3.509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
CLI.3.51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10/25
CLI.3.55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6/18
CLI.3.588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16
CLI.3.563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7/29
CLI.3.59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3/16
CLI.1.89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4
CLI.3.117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5
CLI.3.117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4/24
CLI.3.116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2009/8/27
CLI.1.167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7/30
CLI.3.120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2/26
CLI.1.125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6/30
CLI.3.1345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10/26
CLI.3.139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8/9
CLI.3.1565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5/10
CLI.3.176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12/17
CLI.3.1917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9/10
CLI.3.209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1/9
CLI.3.217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8/2
CLI.3.23529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11/1
CLI.1.237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2/22
CLI.3.264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3/15
CLI.1.2915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16
CLI.3.3086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12/29
CLI.3.328303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国人大网,新京报,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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